关于印发《北京惠民文化消费季项目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2-01-18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惠民文化消费季项目活动管理办法》印发,同时废止《北京惠民文化消费季项目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京文消办[2016]1号)、《北京惠民文化消费季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文消办[2016]2号)。

 

 

北京惠民文化消费季项目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充分发挥文化消费在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首都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北京惠民文化消费季(以下简称文化消费季)相关工作合规有序开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京发〔2018〕14号)、《关于加快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北京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京发〔2020〕10号)等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制活动,是指为加强文化消费供给、培育文化消费理念、引导文化消费行为、丰富文化消费业态、拓展文化消费空间,在文化消费季期间集中实施的各类惠民文化消费活动。主要包括:文化消费季项目主责单位为发挥消费促进作用开展的方案策划、组织调度、宣传推广、统计监测、评估考核、总结表彰等组织运营、服务保障工作,自主策划举办的年度主题活动;以及由各类文化企事业单位自筹自办,面向消费者自主开展的展演展销、折扣促销、互动体验等公益性或商业性文化活动。

  第三条 文化消费季项目组织及活动实施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坚持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消费季活动,政府重点在内容方向、平台搭建、政策支持等方面给予保障,通过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文化消费内生动力。

  (二)创新供给,有效激励。坚持把文化供给创新作为释放文化消费潜力的基础动力,把握文化消费多样化、多层次、个性化的特点,突出正确导向,突出创新驱动,遴选优质新型多元供给资源,起到精准、高效的消费激励作用。

  (三)统筹推进,联动协同。把握文化与相关产业融合态势,树立“大文化”的消费理念,整合汇聚各领域、各部门、各区域文化消费资源,统筹规划,多方协调,协同联动,合力开展各项活动。

  (四)开放共享,辐射带动。立足全国文化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坚持繁荣本市文化消费与示范引领全国文化消费相结合,“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广泛组织国内外文化交流合作活动,提升首都文化消费市场的辐射力、影响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文化消费季由北京市委宣传部指导,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文物局、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文资中心)等4部门主办、市发展改革委等市级单位及各区联合主办。文化消费季组委会由各主办、联合主办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市文资中心。

  第五条 组委会办公室负责文化消费季项目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项目预算和可行性方案;

  (二)研究确定文化消费季年度主题,开展活动征集、评审筛选,制定实施方案;

  (三)负责各项活动的组织指导、落实推进、管理调度和服务保障;

  (四)研究建立评价指标体系,严格规范进行项目资金支出,开展运行监控、绩效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 文化消费季项目在组委会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领导层—服务推进层—执行落实层”三级管理体系,按照“总分结合、点面结合”的方式统筹推动、分类开展。

  (一)平台服务机构,指根据文化消费季项目实施及活动管理实际需要,为加强协调管理、保障服务等工作,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定、由组委会办公室赋予相应职责和任务的专业化社会机构。主要职责是配合做好指导促进、检查监督、宣传调度、跟踪评估、信息反馈、自主品牌活动策划举办等相关工作;

  (二)活动执行单位,指经公开征集遴选,纳入文化消费季活动体系的各类惠民文化消费活动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向消费者提供新技术、高质量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共同将文化消费季打造成为彰显首都文化魅力、释放文化产业活力、促进文化消费的集中展示和宣传推介平台。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文化消费季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依照文化消费季年度主题,合理确定支出结构,重点保障和投向创新性强、综合效益好的活动;

  (二)公开透明,依规操作使用,实行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结果公开,保证资金使用全过程阳光透明;

  (三)精细管理,实施事前审核、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加强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四)注重实效,全过程开展运行监控,建立以受众满意为目标、以活动结果为依据的使用管理导向。

  第八条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开展的各项工作需依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工作条例》及北京市政府采购各项工作要求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服务机构选定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需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需履行相应报批手续并获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市文资中心财务预算管理规定及内控制度要求执行。

 

第四章 征集筛选

 

  第十条 组委会办公室应围绕“文化惠民”的核心主旨,突出文化消费季年度主题性和活动引导性。持续跟踪分析文化消费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广泛梳理汇集首都文化消费特色资源和优质项目,精心策划项目方案,科学拟定年度主题,广泛征集惠民活动。

  第十一条 活动组织采取公开征集和渠道报送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征集主要由组委会办公室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等渠道开展;渠道报送主要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行业协会等进行推荐。

  第十二条 申报纳入文化消费季项目的活动,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与要求:

  (一)活动执行单位应符合:

  1.在京津冀地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主体,或外埠在北京设立的经工商、税务等登记备案的合法分支机构;

  2.有文化消费相关业务基础和经验,以及相应的组织策划执行能力和服务资格;

  3.申报前2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活动内容应符合:

  1.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符合主流价值取向,有利于促进文化消费发展、提高公众文化素养,兼具“文化”、“惠民”、“消费”三方面要素;

  3.符合当年度文化消费季活动主题。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资格证明文件;

  (二)单位基本情况及过往业绩证明材料;

  (三)活动策划实施方案;

  (四)活动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即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组委会办公室要按照领域分类引导、区域广泛覆盖、全民深度参与的原则,整合汇聚各领域、各部门、各区域文化消费资源,组合形成科学的活动体系,起草编制文化消费季年度实施方案,征求组委会各成员单位意见建议后,呈报市委宣传部审定。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建立分层管理调度工作机制。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调度平台服务机构,平台服务机构负责调度、协调活动执行单位。

  第十七条 平台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文化消费季项目实施方案和既定工作日程、职责分工,分层统筹、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一)开展文化消费季自主品牌活动策划实施;

  (二)协助组委会办公室核定各项市场主体自办活动的档期、地点、规模及预期目标,审核活动方案及安保、防疫工作方案,检查冠名标识、物料发放等工作落实情况;

  (三)负责收集整理各项活动的开展内容,总结特色亮点,跟踪活动进展,反馈宣传需求,及时协调做好媒体报道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四)指导、督促做好数据报送,开展信息汇总、统计分析,收集整理活动资料,定期参加组委会办公室工作例会,并提交书面工作汇报。

  (五)活动结束后编制提交整体执行报告。

  第十八条 各活动执行单位要严格落实文化消费季活动要求,服从组委会办公室、平台服务机构的管理督导,抓好活动具体落实。

  (一)履行安全保障、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依照《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疫情防控指引及相关规定要求,办理报批申请,并将有关批复文件、防疫方案、应急预案、现场布局、车辆流线、涉及人员等情况报平台服务机构备案。

  (二)活动开展前,将详细方案、新闻通稿、图文资料、领导出席情况、拟邀请媒体等信息报送管理平台服务机构;

  (三)活动过程中,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及时报送反映活动开展情况的数据信息,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送,需及时沟通,并说明情况、征得同意;

  (四)活动结束后,将活动总结、经验材料、媒体报道情况进行汇总(可附相关视频、音频资料),并将相关成效资料提交平台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建立统一形象标识体系。凡纳入文化消费季项目的各项活动、各单位、各场所及网络空间,均须在相应场景、背景及宣传物料中使用文化消费季VI标识。

  第二十条 文化消费季期间,各平台服务机构、活动执行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组委会办公室有权终止其继续参与文化消费季项目: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活动无法继续开展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活动无法正常推进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活动严重偏离原定计划,活动内容与文化消费季主题要求严重不符的;

  (四)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依据监督检查的结果,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五)未履行文化消费季项目组织实施的相关责任义务,经组委会办公室提示拒不整改的;

  (六)经组委会办公室认定可以终止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验收评估

 

  第二十一条 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平台服务机构的工作成效进行验收。

  (一)验收内容:

  1.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2.提供服务的质量情况;

  3.各项自办活动策划开展情况;

  4.对各类市场主体举办活动的组织管理情况;

  5.对组委会办公室相关工作的配合度;

  6.预期效果的实现情况;

  7.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二)验收程序:

  1.平台服务机构按照组委会办公室要求提交验收材料;

  2.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开展验收评审。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

  (一)合同约定的主要任务和既定目标没有完成的;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和数据不真实、不完备的;

  (三)擅自修改合同服务要求内容的;

  (四)超过合同约定完成时间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的;

  (五)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其它不能通过验收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 组委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于文化消费季期间对各项活动开展全程跟踪评估、统计监测,并于文化消费季结束后,对项目效果实施整体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组委会办公室应按规定做好项目资料归档留存工作。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立项资料、项目执行资料、项目成效资料及项目财务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文资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北京惠民文化消费季项目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京文消办[2016]1号)、《北京惠民文化消费季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文消办[20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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